專家熱議《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后,與虛假宣傳有關的問題受到廣泛關注。近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與知產力公司舉辦的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熱點問題研討會上,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學界的專家結合人人車與瓜子二手車之間的訴訟,圍繞虛假宣傳與適用《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誤導與商業詆毀之間的區別等問題進行了研討。據了解,人人車針對瓜子二手車“成交量遙遙領先”提起虛假宣傳訴訟后,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臨時禁令;隨后瓜子二手車又反訴人人車使用“買車零首付,三天包賣”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并索賠1000萬元。二手車市場兩家知名企業互訴虛假宣傳,恰逢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前夕,相關法律適用及理解問題引發熱議。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針對兩部法律的適用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表示,從立法目的上看,《廣告法》是對整個廣告業進行管理,《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要維護誠實信用的商業大環境和公平競爭秩序。實踐中,二者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重點不同。若是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角度看,構成不正當的商業宣傳行為,一定要有引人誤解或產生誤導性的后果。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李順德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誤導的構成要件不強調給對應的競爭者、經營者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只要造成誤導的可能性即可。
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公平交易處何茂斌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調整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廣告法》側重規范廣告市場秩序及保護消費者權益。虛假宣傳或商業宣傳包括商業廣告,范圍更大。
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表示,在競爭者之間,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會帶來此消彼長的競爭后果,讓宣傳者自身商譽提高、交易機會增加,對手的商譽下降、交易機會減少,還有可能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認為,廣告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重點應看宣傳是否具有誤導性,然后判斷是否間接損害了對方的商業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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