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售出概不退款”霸王條款如何破解?
消費者一旦交了錢,無論是對商品還是服務不滿意,往往只能忍著。想投訴,可商家振振有詞:“一經售出,概不退款。”這種霸王條款真的合理嗎?
案例
劉女士在某美容院辦了一張為期三個月的纖體療程卡,當時店內的宣傳單中宣傳稱,消費者一個月可減輕體重5公斤,三個月可減重10公斤。劉女士接受服務一個月后發現體重只減輕了0.5公斤,覺得效果并不理想,于是向美容院提出退卡的要求,但美容院以當初與其簽訂的纖體服務協議上注明“本療程卡一經售出,概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款”為由,拒絕了劉女士的要求。劉女士不知道:合同上有這個格式條款,消費者還能不能要求商家退款?
分析
那么,這家美容院的協議條款規定有法律依據嗎?
《消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換言之,經營者提供的信息,不僅僅要保證真實性,還要保證其提供的信息是涵蓋了可能影響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意愿全面性的重要信息。
本案例中,美容院的宣傳單僅說明服務可能達到相對較為理想的纖體效果,并沒有指出該效果存在著個體差異,即實際效果會根據每個人的體質而有所變化。這無形中就對劉女士的消費意愿產生了誤導。
不僅如此,美容院“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霸王條款也不合理。
《消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含有上述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本案例中,美容院在與劉女士簽訂的纖體服務協議上標注的“本療程卡一經售出,概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款”的條款,明顯含有免除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內容。
因此,該格式條款是無效的。另外,該條款還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關于“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的規定。
綜上所述,美容院對劉女士存在誤導消費的行為,纖體服務協議上的“本療程卡一經售出,概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款”的格式條款無效。美容院應當按照劉女士的要求為其辦理退卡。
如商家拒絕糾正其違法行為,工商機關可以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該美容院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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