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發布十大網絡交易監管典型案例
7月12日,湖南省工商局發布2016年全省十大網絡交易監管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涉及互聯網傳銷、網絡交易違法、虛假宣傳等內容,部分案件罰款金額超過百萬元。互聯網傳銷披上“理財”外衣。在石門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查處的互聯網傳銷案中,當事人陳某、羅某、黃某等人以網絡投資理財為名建立網絡積分理財交易平臺,要求參加者交納注冊費獲得加入資格,進行虛擬貨幣積分交易,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將發展人員的數量和交納的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
陳某、宋某在加入上述積分理財交易平臺后,各自成立代理“服務中心”,介紹、引誘他人加入傳銷活動,并參與組織宣傳推廣活動,從中獲利。當事人黃某在明知開發設計的網絡交易平臺系傳銷性質的情況下,繼續幫助陳某模仿境外傳銷網站,開發設計了網絡積分交易系統,并為其提供租用服務器、后續技術支持服務,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2016年9月,石門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調查認為,陳某、羅某、黃某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屬于傳銷行為,依法對涉案人員作出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合計金額126.7萬元。
郴州市工商局查處的以在微信平臺上開設商城為偽裝的金字塔式傳銷網絡案也被列入十大案例。當事人通過會員購物返利、成為商城促銷員、發展下線促銷員等方式,誘導大量網民購買促銷商品,逐漸形成上下層級關系,以上下層級傭金計酬方式發展多層級促銷員,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郴州市工商局沒收當事人辦公電腦12臺及所有庫存商品,并處罰款150萬元。
除新型互聯網傳銷外,部分商家借助互聯網傳播信息快速、影響范圍較廣等特點,打起了虛假宣傳主意。
2016年6月,長沙市工商局開福分局查處一起虛假宣傳案。當事人在網站發布投資理財產品廣告,對其理財投資產品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而且當事人注冊登記的住所和實際辦公住所不一致,違反了《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對此,開福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罰款20萬元,并責令其在30日內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在十大案例中,還有衡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網絡技術手段,以虛構點擊量的形式為他人提升商業信譽案。衡陽市工商局調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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