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查辦公用企業壟斷案的三點建議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文化廣播管理體制和廣播電視運營現狀,有線電視行業屬于自然壟斷行業。自然壟斷企業主要向社會提供基礎公用產品或者公共服務,大部分屬于公用企業,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在全國集中整治公用企業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的大背景下,能夠積極履職、主動作為、重拳出擊,查處內蒙古廣播電視網絡集團公司錫林郭勒分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不僅對全國工商部門查辦類似案件具有重要參考借鑒作用,而且有利于打破自然壟斷行業潛規則,震懾一批違法公用企業,規范整頓行業競爭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樹立工商部門反壟斷執法權威本案適用法律分析
《反壟斷法》頒布實施前,對于有線電視企業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主要依據1997年國家工商局《關于有線電視臺實施強制交易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2001年國家工商總局《對有線電視臺強行向用戶收取解擾器押金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先將有線電視企業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然后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對其進行定性和處罰。
《反壟斷法》頒布實施后,盡管信息技術革命亦對有線電視行業產生很大影響,但是鑒于國家文化政策和行政管制等因素,目前受到的沖擊并不大,用戶對其仍具有較強的依賴性,有線電視企業在特定區域內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因此,盡管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可能更容易調查取證和定性處理,但是對有線電視企業的限制和排除競爭行為適用《反壟斷法》效果可能更好。
查辦類似案件建議
當然,執法部門適用《反壟斷法》查處此類限制和排除競爭行為存在很大的難度。在執法實踐中,有三個方面值得執法部門特別注意。
一是要執法機構權限問題。《反壟斷法》第十條規定,反壟斷執法工作屬于中央事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但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授權省、區、市人民政府的相關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省級工商機關,對反壟斷案件立案調查采用一案一授權的模式。國家工商總局立案查處的案件,可以委托省級工商機關調查。但是,對于經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省級工商機關查處的案件,并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是否可以進一步委托下級工商機關進行調查。對此,省級工商機關是否可以再委托以及如何進行委托下級工商機關調查取證值得深入研究,特別是涉及執法人員資格和身份、法律文書的制作等方面,相關部門可出臺具體的操作性文件予以明確。
二是分析認定證據問題。在反壟斷執法工作中,執法部門不僅要面臨當事人實施壟斷行為的認定問題,還要面臨當事人相關市場、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問題。對于壟斷行為,一般需要證明當事人在何時何地實施了何種行為,過程和結果如何,此已為執法干部所熟知。但對當事人相關市場、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問題容易被忽略。
對相關市場、市場支配地位的分析,均會涉及整個行業管制政策、行業競爭狀況等,上述情況亦需要相應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瑕不掩瑜的是,本案涉及當事人行為的證據材料較為充足,而關于相關市場、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材料可以更豐富些,如辦案機關在本案關于手機電視不能形成有效需求替代的分析中,以資費、信號穩定性、用戶習慣等因素作為理由,還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展示具體量化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三是競爭效果分析問題。《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行為,是能夠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或者限制效果的行為。對于壟斷行為的認定原則,理論上存在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性分析原則之分。本身違法原則,意味著執法機構只需要證明當事人實施了某行為即可,而無須證明產生的限制或者排除競爭的效果。合理性分析原則,意味著執法機構不僅要證明當事人實施了某行為,還要證明此種行為存在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效果。
從各國立法和執法的實踐情況看,本身違法原則的適用受到較大限制,一般僅適用于橫向壟斷協議,主要是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劃分市場等行為;而其他類型的壟斷行為,一般適用合理分析的原則。本案認定的是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如能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適當增加合理性分析的內容,說理性會更強,更能起到規范行業競爭秩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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