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屬于無照經營嗎?
案情:某制衣公司的住所在A縣B鎮。2009年9月,某制衣公司租用A縣C鎮一家已停產制衣廠的生產線從事生產活動,租用合同期限5年。2010年3月,A縣C鎮工商執法人員認為某制衣公司在C鎮從事無照經營活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經查,某制衣公司在C鎮租用的生產線主要為該公司生產衣服口袋和衣領,生產來料和成品由該公司配送和回收,工人工資和生產費用由該公司支付,截至被調查時沒有對外承攬加工業務。
分析:
本案當事人的行為屬于無照經營嗎?辦案人員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本案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在住所外設立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屬于擅自設立分公司,構成無照經營;另一種意見是,本案當事人在C鎮設立的是生產車間,沒有從事經營活動,不構成無照經營。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基層工商執法人員對于“經營行為”的理解一般僅限于商行為。一些地方性法規對商行為進行了界定。比如,《深圳經濟特區商事條例》第五條規定,商行為是指商人從事的生產經營、商品批發及零售、科技開發和為他人提供咨詢及其他服務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依法申請工商登記取得經營資格,否則就構成無照經營。但是,全面理解商行為,尤其是準確界定經營行為,還需要深入思考。
筆者認為,商行為是商人以營利為目的,持續反復從事的同一性質營業行為。也就是說,經營行為具有營業的經常性,偶爾一次的交易行為不屬于經營行為,沒有發生對價交換的行為也不屬于經營行為。
在本案中,某制衣公司在C鎮的行為只是生產行為,C鎮生產線的生產費用由該公司支付,不單獨核算,不單獨對外接單,產品不對外銷售。由此可見,該生產線沒有營利的目的性,沒有經營的自主性,不屬于一般分支機構。
事實上,一些地方規章已經進一步明確了經營行為的界定方法。比如,根據《湖北省工商局關于突破性做好市場主體準入工作促進市場主體又好又快發展的決定》的規定,企業法人設立的倉庫、生產車間、辦事處,不單獨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不辦理工商登記。因此,筆者認為本案當事人某制衣公司的行為不屬于無照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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