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霸“專賣店”售假挨罰又賠錢
5月12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勁霸男裝(上海)有限公司(下稱勁霸公司)訴原特許經銷商黃某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法院終審改判黃某賠償勁霸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萬元。前期合作共贏的伙伴,為何演變為對簿公堂的冤家?這還得從頭說起。
勁霸公司是第1565246號勁霸+k-boxing+圖形、第3382527號k-boxing、第3382528號勁霸、第6535827號圖形商標的權利人。其中第1565246號勁霸+k-boxing+圖形商標于2004年11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緣于勁霸系列商標的名氣,2012年7月31日,黃某與勁霸公司的子公司南昌心贏銷服裝有限公司簽署零售特許經營協議,該協議約定黃某加盟勁霸公司旗下勁霸品牌,在全南縣壽梅路開設勁霸服裝專賣店。黃某成為勁霸公司服裝的特許經銷商后,雙方依約開展經營活動。
2013年年底,消費者向勁霸公司投訴稱,黃某所經營的店鋪銷售假冒勁霸產品。勁霸公司派員核實后,于2014年1月3日向全南縣工商局投訴,要求查處黃某的售假行為。全南縣工商局查明,黃某從南昌及贛州等地的市場購進與勁霸公司商標和標識一樣的服裝,并以特價或吊牌價3.8折的促銷方式銷售,至案發時已銷售貨值6890元假冒勁霸服裝。2014年3月3日,全南縣工商局對黃某庫存待售貨值101651元的假冒勁霸商標的外套、毛衫、襯衫、西服、褲子、皮衣共431件(套)服裝予以沒收,罰款21708元。
勁霸公司認為,黃某在專賣店里銷售假冒產品,誤導消費者,主觀惡性較為嚴重,侵犯勁霸公司的合法權益,故對黃某提起侵害商標權訴訟,請求贛州市中院判令黃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
贛州市中院審理認為,黃某銷售假冒勁霸公司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構成侵權。因勁霸公司未提供其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故本案宜按黃某銷售侵權商品的數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黃某侵權獲利,確定侵權賠償數額4399元。勁霸公司以黃某進貨數量而非銷售數量計算其損失,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不符;勁霸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但考慮勁霸公司制止侵權行為以及提起訴訟確實會產生一定的費用,酌定其維權合理費用為3000元;一審判決黃某賠償勁霸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7399元。
勁霸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訴。黃某二審答辯稱沒有賠償能力。
江西省高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計算黃某實際獲利數額無誤。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黃某與南昌心贏銷服裝有限公司訂立了為期一年的零售特許經營協議,到2013年7月30日止,雙方沒有續簽合同。案發時,全南縣工商局在黃某店內依法扣押的侵權物品按照吊牌價計人民幣267503元,經核查假冒服裝銷售單,全南縣工商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確認假冒商品按照黃某實際銷售價折合貨值為101651元,連同已銷售的商品的貨值共計108541元。
勁霸公司提出本案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計賠。江西省高院認為,商標侵權案件首先應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計算損失額,但該條明確規定的是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因勁霸公司從一審至二審均沒有說明和舉證證明銷售量減少的商品(包括西服、外套、毛衫、襯衫、西褲)的單位利潤,因此無法按照此計算方式確認勁霸公司所受到的損失。一審按照侵權商品銷售量與使用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并無不妥,但鑒于被侵權商標的市場知名度,黃某作為涉案商標特許經營加盟者仍大量購進假貨銷售等情況,原判賠償額過低,應予調整。黃某的侵權行為情節惡劣,但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商標法》沒有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勁霸公司提出的該項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據此,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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