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一消費者購買小產權房起糾紛,經調解退款
編者按
在許多地方,購房都是消費者一生最大一筆支出,特別是在房價高昂的地區。然而遺憾的是,房產市場并非一潭清水,部分房產開發商和房產中介時不時會耍一些小把戲,給顧客“挖坑”,以便多掙一些錢。由于“買的沒有賣的精”,有的消費者會因此掉進銷售陷阱,甚至在維權時缺少證據,遇到于己不利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尤其需要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多替消費者著想,想方設法為其分憂,順利解決購房糾紛。今天本版刊登一組報道,介紹兩個房屋買賣糾紛調解事例,為消費者購房、消費者糾紛調解提供借鑒。
本報訊 福建省晉江市市場監管局近日成功調解一起涉及房屋買賣的消費糾紛,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近28萬元。
2015年8月,消費者謝女士與晉江市某房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交付了27.8萬元首付。但后來謝女士未接到房產公司的入住通知,而其他居民已經裝修入住,故向房產公司索要房產證,并要求按簽訂的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雙方糾紛持續近半年,遲遲無法解決,最后謝女士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積極開展調查、調解工作。
執法人員了解到,該房產公司所擁有的房屋建筑用地其實屬于工業用地,房產公司只能在規劃范圍內從事標準廠房及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出租、出售(屬于俗稱的“小產權房”)。若要將這些房產在市場上出售,只能是廠房及相關配套設施(如工人宿舍等)的買賣,而不能當作商品房進行買賣。若想取得商品房產權證明,還要走相關法律程序,將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才可行。因此,短期內該房產公司是無法向房屋購買者提供房產證的。
該房產公司稱,已提前將這一信息告知購房者,明確說明其公司所出售的房屋是工人公寓,購房者付完首付后,其余部分的資金可以等拿到房產證后再付清。而謝女士當時未就購房合同和購房信息進行仔細了解就草草簽訂了購房合同,責任不在公司方面,這才引發了糾紛。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多次走訪該房產公司,并三次組織當事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福建省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調解。近日,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房產公司退還謝女士交付的房屋首付27.8萬元,并給予謝女士1537元補償金;謝女士將房屋買賣合同及交納首付的收款收據原件歸還房產公司。雙方對該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通過該案例,執法人員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大宗產品時要了解清楚該商品的屬性問題,對購買合同要認真閱讀后再簽訂,不要光聽商家的宣傳就盲目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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