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飾不是千足金 咋整 快遞物品被弄丟 怎賠
購買首飾屬鍍金 消委調解獲賠償
【投訴情況簡介】
四川省內江市隆昌縣消費者林女士于2016年12月,在隆昌縣某珠寶店購買一個重3.28克的千足金佛像吊墜,價格3500元。2017年1月,林女士到另一家知名的珠寶店欣賞吊墜的新樣式時,專業(yè)人員說該千足金佛像吊墜可能是摻假的。于是林女士到原購買珠寶店討說法。老板當時賭咒發(fā)誓,說吊墜絕對沒摻假,是真貨,上面有千足金的吊牌,而且有四川省質監(jiān)局的質檢合格證。但是,林女士不信,到隆昌縣消委會投訴,要求對方賠償。
【調解過程及結果】
消委會接到投訴后,立即組織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消委會工作人員向專業(yè)人員咨詢鑒別金銀首飾的方法及相關知識。專業(yè)人員說,如要鑒別該千足金吊墜的真假,可將其用火燒紅,待冷卻后看顏色變化(注意不要燒得熔化變形),如表面仍呈黃金色就是純金;如顏色變暗或不同程度變黑,就不是純金;如成色很低,顏色越濃,全部變黑,則說明是假金飾品。為此,林女士將千足金吊墜拿到內江某金銀首飾專賣店進行鑒別,結果表明,她手里的貨是鍍金吊墜。后經(jīng)消委會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經(jīng)營者以購買價的2.5倍賠償消費者共8750元。
【案例評析】
本案例中,林女士購買的所謂千足金佛像吊墜屬表面鍍金。《產(chǎn)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銷售者銷售產(chǎn)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所以經(jīng)營者應當依法賠償消費者。
快遞物品被弄丟 消委調解終獲賠
【投訴情況】
四川省內江市威遠縣消費者唐某于2017年1月12日在威遠縣觀音灘鎮(zhèn)某快遞公司郵寄價值640元的商品到深圳,但沒購買保險或注明保價。快遞公司在郵寄過程中將包裹遺失,并于1月16日將此情況告知了唐某。快遞公司說要經(jīng)過內部“仲裁程序”,請消費者等待1個月,等仲裁結果出來后,可賠償唐某300元。但唐某不同意,說“仲裁程序”是該公司內部的事,他沒有時間等待1個月,要求快遞公司賠償640元。但快遞公司不同意,時間一拖再拖,又逢春節(jié)……唐某于2月21日到威遠縣消委會嚴陵工作站進行投訴,請求調解。
【處理過程及結果】
嚴陵工作站工作人員立即調查了解情況。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該快遞公司在包裹寄送單上載有賠償條款:“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單,貴重物品請務必保險或保價。”按此規(guī)定,唐某的訴求應該得到支持。后經(jīng)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經(jīng)營者賠償唐某500元。
【案例評析】
本案例中,商家表示不是不賠償,只是要求消費者等公司“仲裁”。該快遞公司在郵寄過程中將包裹遺失,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且該快遞公司在包裹寄送單上明確了包裹遺失賠償協(xié)議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彼韵M者的訴求應該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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