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0940583號加麥寶JIAMAIBAO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
開欄的話
案件裁定被稱為“活的法律教科書”。自2016年12月起,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開始在官方網站公布評審文書,2017年起每月通過隨機抽取方式公開部分商標評審決定和裁定。為了讓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商標業界、社會公眾對商標評審工作有更加直觀的了解,增加工作透明度,本版自本期起開設《評審文書精粹》專欄。專欄將從已公布的文書中選取具有典型意義和代表性的文書,通過專家或業界專業人士點評解讀、配發相關鏈接、編輯點評等方式,讓評審文書更好地發揮普及商標法律知識、啟發辦案思路、指導實踐工作的作用,敬請關注。
申請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勞瑋鋒
委托代理人:廣東三環華旭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6年1月19日對第10940583號加麥寶JIAMAIBAO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關聯企業在先注冊的第8006009號加多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35093號JIADUOBA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經申請人查詢,被申請人系一自然人,其申請注冊了201件商標,且商品注冊類別明顯超越其經營范圍,違反了《商標法》按需注冊的立法原則。
3.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人及其產品所獲榮譽情況;
3.加多寶捐款發票及現場照片;
4.申請人廣告宣傳合同;
5.在先商標裁定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組成元素、呼叫、含義上不同,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爭議商標的注冊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予以維持。
綜上,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我委依法將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及證據材料寄送申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5月21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后,被本案申請人提出異議,商標局異議決定爭議商標準予注冊,注冊公告日期為2015年8月7日,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8月27日。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異議決定,向我委提起無效宣告。
2.引證商標一由王老吉有限公司所有,申請日為2010年1月19日,指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2011年2月7日獲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2月6日。
引證商標二由王老吉有限公司所有,申請日為1999年11月10日,指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2001年3月7日獲準注冊,續展后,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3月6日。
3.2014年5月5日,王老吉有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申請人使用其名下已注冊及已申請的全部商標,其中包括引證商標一、二。
4.被申請人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了201件商標,其中在第32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多達125件。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鑒于申請人已提交證據證明其是引證商標一、二的利害關系人,故其是對本案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的適格主體。
《商標法》第七條的原則性規定已體現在具體條款中,我委將依據申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及《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由中文“加麥寶”及對應拼音“JIAMAIBAO”組成,與引證商標一加多寶、引證商標二JIADUOBAO在文字組成、呼叫、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雙方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此條款的立法本意在于規范申請商標注冊的民事行為,使之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以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和市場秩序。本案中,依據查明事實4,被申請人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了201件商標,其中在第32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多達125件,被申請人的行為明顯具有主觀惡意,屬大量注冊囤積商標的行為,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屬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情形。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是指因商標本身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違反公序良俗而產生不良影響。本案爭議商標并未構成上述條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請人該項理由不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翟延莉 張 穎 孫會娟
2016年10月26日
解 讀
在商評字〔2016〕第0000090072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審查員在科學認定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地理解、把握和適用了法律,并且從案件本身出發,結合具體情況,對焦點問題進行了全面認定和審查,實現了個案公正和整體公平的平衡。筆者認為,這份裁定文書主要有以下看點。
一是對焦點問題進行了充分審查。
在以往一些復審或無效宣告裁定中,如果涉及多個焦點問題,審查員往往在適用某一條款并對權利人進行支持的情況下,對其他訴求便不再審查。例如筆者在某案件中代表權利人同時主張《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審查員在以《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支持權利人的情況下,對第四十四條的主張不再予以審查。實際上,針對某些案件,尤其是類似本案搶注人大量搶注囤積商標的行為,非常有必要以《商標法》第四十四條進行審查。
在本案中,筆者注意到,審查員在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不應注冊的情況下,又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被申請人明顯超出正常商業需求,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囤積201件商標的情形進行了審查和認定,進而得出被申請人行為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行為,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此項認定十分有必要,對于搶注人搶注的其他商標,相關權利人可依據該認定,請求不予注冊或無效宣告,如此可大大節約行政資源和權利人成本。
打擊惡意搶注商標行為,是商標業界和社會公眾均十分關注的熱點。從本案可以看出,只要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靈活把握法律規定的維度,就可以取得好的效果。同時,從另一個側面,也要求代理人在代理過程中舉證充分,闡述準確到位,不斷提高代理質量。
二是該裁定書體現出商評委對打擊惡意搶注積極靈活的態度。
本案是自然人搶注囤積大量商標意圖牟利的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意義。本裁定書作為公開文書,從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商評委在應對和打擊商標惡意搶注方面的態度,與之相對應的是新版《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對“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審理標準”作出的修改。
2017年1月4日公布的新版《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明確將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享有權利的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納入了不正當手段的適用情形。同時,相比舊版,新版《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刪除了對保護范圍限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規定。顯然,這是工商總局針對商標惡意搶注行為作出的積極和更為靈活的應對。筆者認為,《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從客觀現實出發,立足于有效解決問題,非常及時且合理。
筆者注意到,本裁定在2016年10月作出,而新版《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是在2017年發布的。可見,在新版《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發布前,商評委已經在打擊惡意搶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方面作出了積極探索。這對深受惡意搶注困擾的權利人而言,顯然是一個重大利好信號。這樣,對于苦于尋找依據的代理人而言,有了明確可執行的標準;而對于那些不顧商標注冊秩序,熱衷于搶注囤積商標的搶注人而言,則釋放出非常明確的信號——惡意搶注不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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