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食品包裝物投訴舉報應注意事項
近年來,基層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的涉及商品包裝物尤其是食品包裝物的投訴舉報逐漸增多。此類投訴舉報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投訴舉報食品包裝上標簽不合法,要求依據《食品安全法》處理,在民事責任上索取10倍賠償,在行政責任上索取舉報獎。另一類是投訴舉報商品包裝上內容違反《廣告法》,要求依據《廣告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在民事責任上索取3倍賠償,在行政責任上索取舉報獎。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這兩項內容涉及食品標簽違法情形的處理,體現出法律“過罰相當”的原則。
《食品安全法》中包含了經營者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此,處理涉及食品標簽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可依據相關條款處理。當事人違反《食品安全法》中有關食品標簽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可參照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在民事賠償方面,可參照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處理此類投訴舉報,執法人員除了要判斷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影響食品安全,是否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等情形,還要看經營者是否“明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營者承擔10倍賠償責任需要以其“明知”為主觀認定條件?!妒称钒踩ā芬幎私洜I者應當履行的諸如進貨查驗、索證索票、按要求貯存、定期檢查和及時清理等具體義務。經營者是否“明知”,應以是否履行上述具體義務作為評價標準。
在處理程序方面,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接到此類投訴舉報時,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參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中的程序規定處理。在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條件并屬于本部門管轄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訴人;對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自投訴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送達相應的法律文書。如果經營者確有違法行為并被行政處罰,還要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將處理結果告知具名投訴人和舉報人,并留存相關的告知記錄。
筆者認為,對預包裝食品而言,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標簽應當標明的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事項之外的文字、圖形、畫面等,應當認定為商業廣告。《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應當標明的事項,不屬于商業廣告。包裝物廣告含有虛假內容的,依照《廣告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同時,包裝物上關于商品介紹的信息還應當遵循《產品質量法》《商標法》《計量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工商廣字﹝2016﹞第107號《答復意見》規定:“在商場(超市)中銷售商品的外包裝上含有廣告宣傳內容的,商場(超市)等零售終端作為商品銷售者的銷售行為不屬于廣告發布行為。”可見,如果商品包裝含有違法廣告內容,銷售者只有在明知的情形下,有向消費者介紹、推銷違法廣告內容的行為時,才屬于廣告宣傳行為;如果沒有介紹、推銷行為,則銷售者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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