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查處銀座家居等6家商場壟斷協議案
案情簡介辦案機關:山東省工商局
處罰時間:2018年3月21日
處罰結果:對6家家居賣場各罰款10萬元
2016年年初,山東省工商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齊魯晚報》等媒體報道,山東東亞金星家居有限公司、山東銀座家居有限公司、山東銀座家居有限公司博覽中心、濟南紅星美凱龍世博家居生活廣場有限公司、濟南宏吉達家居有限公司、濟南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6個當事人簽訂協議,準備聯合阻止場內商戶外出參加第三方展銷會,省工商局對此高度重視。2016年3月14日,濟南市工商局也向省工商局報告稱,6個當事人涉嫌達成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協議,省工商局隨即進行初步核查。

2016年7月27日,經過初步檢查,省工商局根據《反壟斷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將前期核查情況書面上報工商總局。2016年8月31日,總局授權省工商局查辦該案。2016年10月14日,省工商局經批準對當事人正式立案調查。
經查,2015年年底,6個當事人負責人在聚餐時,一致認為目前第三方營銷平臺已經嚴重影響濟南家居商場的正常經營。2016年1月,6個當事人經過協商,以規范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理由,由山東東亞金星家居有限公司起草,聯合簽訂《告全體商戶書——關于各大家居商場嚴禁商戶參與各類商場外銷售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告全體商戶書》),其主要內容包括“自2016年4月1日起,嚴禁所有商戶參與此類由各媒體、各網站及第三方營銷平臺組織的所有商場外銷售活動,一經發現,各家居商場均將嚴肅查處,并將聯合采取有效措施直至清除出場”。
2016年3月29日,省工商局與濟南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6個當事人進行了行政約談,要求其依法經營,于2016年4月1日前廢止《告全體商戶書》。行政約談后,6個當事人報送了整改報告,并廢止了《告全體商戶書》。2017年9月26日、27日,省工商局分別向6個當事人直接送達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6個當事人均提出了聽證申請。聽證會后,省工商局政策法規處出具聽證報告,認為本案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
省工商局指出,6個當事人營業范圍涉及家具、燈具等業務,處于同一地域范圍內,在產品特性方面有明顯的可替代性,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各媒體、各網站及第三方營銷平臺中,眾多經營者的經營范圍與6個當事人的經營范圍存在重合的業務,在產品特性方面有可替代性,具有競爭關系。因此,6個當事人之間,6個當事人與各媒體、各網站及第三方營銷平臺中的同種業務經營者,是《反壟斷法》所指的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6個當事人的行為實質上是達成聯合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
省工商局認為,6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6個當事人達成壟斷協議后,經省工商局行政約談,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及時廢止《告全體商戶書》,并未實際實施壟斷協議。因此,省工商局按照《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6個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辦案體會——
2016年年初,山東省濟南市6家家居賣場簽訂協議,聯合阻止場內商戶外出參加第三方平臺銷售。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經總局授權,山東省工商局對本案進行立案調查,并于2018年3月對6個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焦點及分析——
在本案調查中,6個當事人對其行為提出四條申辯理由,這也是本案的焦點問題。
一是關于聯合抵制交易行為的理解。
6個當事人提出,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聯合抵制交易達成以下壟斷協議:(一)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貨或者銷售商品;(二)聯合拒絕采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三)聯合限定特定經營者不得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規定,其中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表現為拒絕供應和拒絕購買,而第(三)項表述的是聯合抵制協議的目標。《規定》中的壟斷協議是指當事人排斥某個競爭者,卻對交易相對人施加限制,“限定”其“不得”與該競爭者進行交易,如果不從,則聯合對其“拒絕供應”或“拒絕購買”,因而聯合抵制的拒絕對象是交易相對人,其排斥對象則是特定競爭者。
山東省工商局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是三種不同形式的壟斷協議,是并列關系,而當事人將《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理解為采取的手段,第(三)項為抵制目標,這是對《規定》的錯誤理解。
二是關于第三方地位。
6個當事人提出,被抵制方應為同一水平的競爭者,而認定當事人簽署的告知書中的“商場之外的活動”即為與當事人處在同一競爭水平的競爭者,系認定事實錯誤。告知書中明確陳述“第三方平臺”,既然是平臺,就不具備經營者的性質,不具有穩定性、長期性和后續保障性。此外,作為商場之外的營銷活動,其不穩定程度較高,與正常營業的商場不同,營銷活動僅為短時間內的促銷,這種模式與商場有著本質的區別,不屬于同一水平上的競爭者。
山東省工商局認為,《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認定競爭關系,并不是以經營模式差異、營銷時間長短為標準,而是應根據經營者之間相關商品范圍、地域范圍、替代性等多種因素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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