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合格白酒如何處理?
D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在某個體工商戶商店購買的北京二鍋頭白酒為假酒。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某個體工商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一名流動推銷人員手中購買了標示“北京二鍋頭”的白酒6箱(1箱內含4瓶,每瓶凈含量5L),購進價每箱48元,購貨款共288元。該批白酒標簽上標有如下內容,生產許可證號:QS 320015015486,執行標準號:GB/T20821-2007,生產日期(批號):20160911A,北京燕京典藏酒業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巴莊子139號。

經執法人員調查并發函向有關部門核實,當事人銷售的白酒標簽上標示的生產許可證號QS 320015015486無法查詢,標示的生產企業沒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企業的地址與事實不符。
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銷售的標示“北京二鍋頭”的白酒進行了抽樣送檢。經檢驗,該批白酒標示酒精度為56%,實際酒精度為24.1%,不符合GB/T 20821-2007規定的要求,被判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之日,當事人已銷售4箱,銷售價每箱50元,銷貨款共200元,獲利8元。
爭議焦點
本案應當如何定性?執法人員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當事人銷售的白酒標簽上標示的酒精度為56%,經抽樣檢驗,實際酒精度為24.1%,不符合GB/T 20821-2007規定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標簽與商品不符。當事人未進行進貨查驗,就購進了生產許可證、食品許可證以及白酒的酒精度等標示內容虛假的白酒,屬于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分 析
《產品質量法》是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而制定的法律,規定了普通產品的質量管理制度。當事人購進并銷售的白酒屬于食品,食品標簽內容不真實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行為。按照專業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應當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標簽是消費者了解商品信息的主要渠道,標簽標注的內容直接影響消費選擇。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積極履行食品經營者義務,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當事人在購進食品時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以及其他合格證明,購進了標示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等內容不真實、標示酒精度不準確的白酒,并銷售給消費者,構成了銷售標簽與商品不符以及購進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處理結果
最終,辦案機構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決定沒收當事人非法所得和庫存的白酒,處以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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