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蜻蜓商標追討行動失敗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蜻蜓商標一案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表明淮南市企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下稱資產公司)“捕”回蜻蜓注冊商標的行動失敗。2012年初夏,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來了一個特別原告——資產公司。來者出示資料表明,受淮南市政府委托,自2004年起有權處置國有企業淮南市印刷廠資產,此行欲用訴訟方式追回已“飛”至江西的蜻蜓商標。
資產公司起訴稱,淮南市印刷廠系全民所有制企業,2004年淮南市政府授權資產公司統一經營處置包括淮南市印刷廠在內的全市國有企業的資產?;茨鲜杏∷S于1994年4月申請注冊并取得蜻蜓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商品撲克上。
2010年8月,資產公司得知淮南市印刷廠的蜻蜓商標已于2006年被轉讓。此時,淮南市印刷廠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資產交資產公司處置,印刷廠留守處所有工作人員均不知注冊商標的轉讓事宜。資產公司認為,應當是蜻蜓商標第一受讓人曾敏華盜用或是曾敏華伙同他人盜用了淮南市印刷廠的印章,辦理了商標轉讓手續。南昌市云塔印刷廠(下稱云塔印刷廠)從曾敏華處取得蜻蜓商標不是善意。
為此,資產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第一受讓人曾敏華與原淮南市印刷廠轉讓注冊商標合同無效,確認蜻蜓商標歸資產公司所有;第二受讓人云塔印刷廠將蜻蜓商標歸還資產公司。
持蓋有淮南市印刷廠印章商標轉讓申請書的第一受讓人曾敏華在法庭上辯稱,其是善意取得蜻蜓商標,應受法律保護。曾敏華稱,他本人并不知道淮南市政府授權資產公司統一經營處置淮南市印刷廠資產一事,根據一般常識也無知情義務。他只是按照一般公眾的認知,認為代表轉讓人的負責人有權處分涉案商標,且該商標的轉讓合同系在轉讓人廠址簽訂,受讓人支付了對價取得該商標,符合市場交易規則,是有償、善意的,應受法律保護。2010年4月9日,他將蜻蜓商標依法轉讓給云塔印刷廠,未損害他人利益,法律應當維護知識產權交易的安全性。
第二受讓人云塔印刷廠向法庭陳詞,該廠2010年4月9日與曾敏華簽訂商標轉讓協議,并支付合理金額依法受讓蜻蜓商標,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于2011年4月7日核準轉讓,因此其商標權應受法律保護。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資產公司的證據表明淮南市印刷廠的印章于2008年才由資產公司收回,在此之前該印章未妥善管理,資產公司自身存在過錯。曾敏華從原淮南市印刷廠廠長處受讓蜻蜓注冊商標時,有理由相信持有淮南市印刷廠印章的廠長有權轉讓商標,該行為有效。淮南市印刷廠廠長在蜻蜓商標轉讓申請及續展注冊申請上加蓋淮南市印刷廠印章的行為,應認定有效。該商標轉讓行為已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法院予以確認。曾敏華將蜻蜓商標轉讓給云塔印刷廠,系其作為商標所有權人的自由處分行為。法院據此駁回資產公司訴訟請求。
資產公司不服,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南昌市中院審理確認淮南市印刷廠將訴爭商標轉讓給曾敏華,曾敏華將訴爭商標轉讓給云塔印刷廠合法有效,駁回資產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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