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誘導飲酒互聯網違法廣告案件的查辦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廣告行業發展迅猛。據有關數據顯示,互聯網廣告經營額正在趕超傳統廣告經營額,互聯網廣告已成為我國廣告產業規模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塊,成為廣告主推廣產品和服務的重要途徑。互聯網廣告在迅速發展的同時,由于其自身特性,存在的各種問題也非常突出,給執法工作帶來困難。
為了進一步促進社會各界對互聯網廣告監管的關注與思考,分享好經驗,探討好做法,本報自今日起開設《聚焦互聯網廣告監管》專欄,以匯集各方智慧,交流新《廣告法》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后各地的執法辦案經驗,報道各地查辦的典型案件,推動互聯網廣告環境不斷凈化。敬請關注。
2017年1月15日,山西省長治市工商局接到自然人李某的舉報,其反映自己在郵樂網郵樂上黨館購買一款白酒時,發現銷售網頁上標有“飲酒就是一種享受,朋友們一定也喜歡”的廣告語。李某認為,該廣告語涉嫌違法,請求工商部門查處。
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對李某提供的網址初步核查,同時對網頁內容固定取證。
經查,當事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上海郵樂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簽訂了《郵樂平臺技術服務協議》,商定“甲方依據本協議僅向乙方提供銷售平臺,對于與產品和服務相關的全部內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展示在甲方平臺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廣告、圖片、文字、視頻、證照、鏈接須為真實、合法、有效的,且以上材料為乙方自行上傳”“乙方出售商品并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務”“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乙方應依法出具”。
其后,當事人與某市憫農商貿有限公司簽訂《郵樂網郵樂上黨館招商協議》。據此,當事人以優惠價格從后者取得貨物并負責貨物的宣傳推廣及銷售工作。當事人發布的白酒廣告其實是自行從其他網頁截圖后獲得的,沒有產生具體的廣告費用。
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發布上述廣告,倡導飲酒是享受的理念,并且肯定“朋友們一定也喜歡”,在客觀上容易誤導消費者為追求享樂而飲酒,存在誘導、慫恿飲酒的主觀故意。此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三條酒類廣告不得含有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內容的規定,屬于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
在確定誰是上述違法廣告廣告主的過程中,辦案人員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案廣告主是某市憫農商貿有限公司,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是當事人,應該對兩單位分別作出處理。第二種意見認為,某市憫農商貿有限公司只是單純的供貨商,并非廣告主,當事人為了在郵樂網郵樂上黨館銷售商品自行發布廣告,是該案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經研究討論,當事人被確定為本案廣告主。理由為:依據當事人與上海郵樂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后者為前者提供銷售平臺,不參與具體交易活動。消費者購買商品支付貨款后,貨款通過第三方平臺支付給當事人,且當事人負責以快遞的方式將商品送達消費者、為消費者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務以及發票等購物憑證,這些都可以證明當事人是本案銷售主體和違法廣告的廣告主。
最終,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和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隨后,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及時修改違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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