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4086584號宜家EIKA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英特-艾基系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東星鵬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揭陽市東山新蘇村
申請人于2015年12月9日對第14086584號宜家 EIK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第20類商品上在先申請的第5782277號宜家商標、第175291號IKEA商標、第5753895號IKEA及圖商標、國際注冊第 926155 號 IKEA 及圖商標、第6788152號IKEA及圖商標、第684787號IKEA及圖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六)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申請人的宜家、IKEA商標已成為中國相關公眾熟知的馳名商標,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一、二為使用在第20類家具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馳名商標權益。
3.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
4.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或產地產生誤認,易引起不良的社會影響。
5.被申請人還申請了SIEMENS、SAMSUNG等其他著名品牌,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爭議商標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
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
1.(2013)高行終字第688號行政判決書;
2.被申請人企業登記信息;
3.申請人網站下載的資料;
4.申請人商標注冊信息;
5.申請人在 Interbrand 網站、Brandchannel排名調查結果;
6.申請人的廣告宣傳材料;
7.申請人財務審計報告;
8.國家圖書館關于IKEA、宜家的檢索報告;
9.申請人所獲榮譽;
10.相關法院判決、行政裁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11.其他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2月27日申請注冊,2015年7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6類金屬鉸鏈、家具用金屬附件、金屬滑輪(非機器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于2014年8月7日核準使用在第20類家具(包括花園和辦公室家具);引證商標二至六早于爭議商標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0類家具、家具門、家具(包括花園和辦公室家具)等商品上。現均為申請人有效在先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已體現在《商標法》的規定之中,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審理本案。
爭議商標中漢字“宜家”與引證商標一“宜家”文字構成相同;英文“EIKA”與引證商標二至六顯著識別部分“IKEA”字母構成相同,僅排名順序略有區別,且呼叫相近,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金屬鉸鏈、金屬滑輪(非機器用)、五金器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六核定使用的家具(包括花園和辦公室家具)等商品、引證商標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家具門等商品在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尤其是,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表明,其宜家、IKEA商標在家具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合理出處。故,爭議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根據在案證據,我委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保護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故本案無須再對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作出認定,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其在先商號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行業領域內使用了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號,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我委經審理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亦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且易使公眾產生誤認。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
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貫徹公序良俗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商標市場環境,且該精神貫穿于商標申請審查、核準及撤銷程序的始終。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共的商業道德,不得以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申請人主張的宜家、IKEA商標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且根據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宜家、IKEA商標在家具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之在漢字、字母構成及呼叫等方面十分接近。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先后在第6類、第17類等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希爾頓、紅雙喜、富士、凌志、SIEMENS、NOKIA、西門氏、萬保路、雨潤、芙蓉王、百達翡麗、星鵬奧迪等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申請人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也未能提供其商標的合理出處,且多數商標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十分接近,其中部分商標或已在審查、異議程序中被駁回或不予注冊,或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其行為難謂正當。綜上,我委認為,被申請人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此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綜上所述,申請人所提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蔡 婷
林麗娟 牟 琳
2016年10月16日
解 讀
本案是商評委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精準運用《商標法》相關條款,對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作出準確評價的典范。裁定書簡明扼要,條分縷析,其中以下兩個要點值得業內人士關注,對于科學判斷商標注冊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一、綜合考量案件事實,在個案中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下稱區分表)判定類似商品,有效保護在先商標權益。
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6類金屬鉸鏈、家具用金屬附件、金屬滑輪(非機器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6件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則為第20類的家具、家具門、家具(包括花園和辦公室家具)等商品。根據區分表的劃分,這兩類商品一般不被認為是類似商品。在商標審查與審理實踐中,區分表是判定商品類似與否的基本依據,但其對于商品或服務類似關系的劃分不是絕對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商標確權案件審理機關為有效保護在先商標權益,有力制止惡意搶注行為,基于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在個案中,可以有條件地突破區分表,對商品類似問題作出判定。在實踐中,有條件地突破區分表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本案中,商評委考慮雙方商品在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的因素,尤其是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表明其宜家、IKEA商標在家具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合理出處,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由此判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準確判定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行為的性質,有力維護商標注冊秩序。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任何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注冊申請人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可適用本條規定予以規制。
本案中,申請人的宜家、IKEA商標顯著性較強,在家具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之在漢字、字母構成及呼叫等方面十分接近。而且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多件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商評委認為,被申請人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此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商評委據此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釋放出加大力度打擊惡意注冊行為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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