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寫入商標異議決定








摩恩公司是知名衛浴品牌摩恩的所有人,在第11類水龍頭、馬桶、爐子(取暖器具)等商品上擁有第11736566號在先注冊商標摩恩(圖一)。
2014年4月,在摩恩公司的協助下,江蘇省無錫市工商部門成功查處了一家在無錫市銷售假冒摩恩衛浴產品的建材商鋪(以下稱涉案商鋪)。隨后,摩恩公司的授權經銷商在無錫市再次發現假冒的摩恩產品,經確認,這批假冒的摩恩產品同樣來源于涉案商鋪負責人。2014年8月,工商部門作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認定涉案商鋪負責人的行為涉嫌侵犯摩恩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其所售商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在上述兩次工商查處行動間隙,2014年5月21日,涉案商鋪負責人以本人名義在第11類抽水馬桶、自來水龍頭墊圈、電熱水瓶等商品上申請了魔恩印象商標(圖二)。該商標于2015年3月27日初審公告。摩恩公司隨后對該商標提出異議,并在異議申請書中提供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6年10月,商標局對上述異議作出決定,認定被異議商標同摩恩公司在先注冊的第11736566號摩恩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局在決定書中寫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顯示,被異議人銷售的假冒摩恩衛浴產品被無錫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安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被異議人明知異議人摩恩衛浴產品的知名度而改換首字,在衛浴產品及其高度關聯的電熱水瓶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被異議商標……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最終,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決定不予核準魔恩印象商標的注冊。
分 析
本案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中只有部分商品同異議人在先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類似群組。在異議決定中,商標局綜合適用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來支持異議人的請求,突破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下稱區分表),決定被異議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均不予核準。盡管在實踐中《商標法》第七條作為總則性條款能否直接適用于異議案件尚有爭議,但本案中商標局將第七條納入考量范圍,突破區分表來支持摩恩公司的異議請求,充分體現出商標局強力打擊惡意注冊商標行為的決心。
從本案辦理過程來看,為進一步提高異議案件的成功率,商標權利人可考慮對被異議人及其經營情況進行網絡或實地調查,如發現確實有侵權活動,可以采取請求工商部門查處、向被異議人發送警告函等多種方式加以輔助,多措并舉,共同為異議案件提供證據支撐。
2016年11月27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其中第九點提出:“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建立收集假冒產品來源地信息工作機制,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情況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進一步推進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將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相結合,加強機制和平臺建設,加快知識產權轉移轉化。”
在魔恩印象商標異議案中,商標局將工商行政執法決定作為認定被異議人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事實依據,此種思路和做法與《意見》中上述規定相呼應,體現出知識產權保護同企業和個人信用平臺建設相結合的趨勢。將侵犯知識產權記錄同企業和個人的金融信貸、稅款繳納等內容一并納入信用評級的考量標準,不僅有助 于 完 善 信 用 等 級 及 平 臺 建設,而且有助于將知識產權保護和信用制度建設掛鉤,作為判斷商標確權案件中認定“惡意”的重要因素,進而更有效地遏制惡意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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