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特種設備:法律規定莫忽視
管道公司許經理:關于電梯、液化氣罐、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設備的正確使用,前邊講了不少。我想知道,關于各類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特種設備安全法》還有哪些規定,能給講講嗎?綜合執法人員老吳:好的。對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注意牢記三方面的要求。第一,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第二,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第三,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物業公司李經理:聽說使用單位還要建立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能給具體介紹一下嗎?
綜合執法人員老吳:你說得對。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五方面的內容:第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第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第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第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第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液化氣站劉經理:我們經常使用的一些液化氣罐等屬于壓力容器這類的特種設備,請問在使用距離和附屬建筑物方面,《特種設備安全法》有沒有什么要求呢?
綜合執法人員老吳:有的。《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七條明確指出,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同時,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物業公司李經理:在居民住宅小區,如果電梯、鍋爐等屬于小區共有的設施,那么該由誰來承擔安全使用責任呢?
綜合執法人員老吳:你考慮得很周到。《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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