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無邊界 維權更便利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粵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等為重點,全面推進內地同香港、澳門互利合作”“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等要求,加大廣東省與香港、澳門地區的消費維權合作力度,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資源共享與區域互動,建立方便、快捷、有效的消費糾紛受理機制,4月10日,廣東省廣州市等珠三角9市消委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在澳門簽署為期三年的《粵港澳大灣區消費維權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大灣區內11個城市的消保組織表示,將按國家政策,以互補互惠,發揮各自獨特優勢的原則,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加強合作。
粵港澳大灣區內各消費者組織的合作范圍如下: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交流與培訓工作,保護消費者權益及糾紛方面的咨詢與投訴處理工作,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宣傳工作。
根據《備忘錄》,各地消費者在粵港澳大灣區任何一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發生消費糾紛,均可向消費糾紛發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費者組織投訴。對于向居所地的消費者組織投訴,符合受理條件的,由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消費者組織在接到此投訴15個工作日內,將此投訴及時向消費糾紛發生地消費者組織移轉,由消費糾紛發生地的消費者組織調查處理。任何一方在接到移轉的投訴后,應適當地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函復對方或向對方提供意見。在接到消費糾紛發生地的消費者組織的處理結果或意見后,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消費者組織應及時與消費者聯系,告知其處理結果或意見。
各地消費者組織在受理消費者投訴時,應將消費者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如購物憑證、合同、協議等進行復印,并隨投訴材料移轉消費糾紛發生地消費者組織。
消費地(購買地)在內地的,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消費地(購買地)在港澳地區的,分別按照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在消費糾紛的處理過程中,特別應嚴格遵守對個人資料及個案的保密和個人隱私的保障原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作為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與葡萄牙共和國消費者組織的消費維權轉辦平臺,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居民在葡萄牙共和國(購買地)發生消費糾紛,又或葡萄牙共和國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購買地)發生消費糾紛,可由居所地的消費者組織通過委托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轉介。
除加強粵港澳大灣區11個城市消保組織資訊共享區域互動,以及建立投訴個案轉介與處理合作機制,達到充分發揮互補互利作用外,該《備忘錄》更突顯了澳門搭建“一個平臺”獨特優勢。《備忘錄》指定澳門消委會作為大灣區各城市群與葡萄牙消保組織投訴個案轉辦平臺,細則規定了轉介與處理雙方投訴方案的原則與操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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