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單后拒發貨 消協出手調解
【案例簡介】2017年4月,北京市懷柔區消協連續接到多名消費者投訴,稱在某網絡平臺“戴爾商用官方旗艦店”購買戴爾13.3英寸筆記本電腦后,商家一直不發貨,遂向消協投訴。

【調解結果】
接訴后,懷柔區消協立即展開調查。經查,2017年3月14日,北京榮順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網絡平臺開設的店鋪上,銷售戴爾13.3英寸商用筆記本電腦,價格標注為6元,共產生訂單171筆,共計171臺。該公司以此筆記本電腦的實際售價為4359元,是工作人員操作失誤標價6元為由,拒絕向下單的消費者發貨。
消協工作人員對該公司未能履行發貨義務的行為進行調查后,與該公司就消費者投訴問題進行協調:首先責成該公司主動聯系171名網購消費者,積極做好解釋工作,說明具體原因,并逐個作出相應的經濟賠償;其次是將此案移轉給屬地工商部門立案查處。依據《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屬地工商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罰款10000元。
【案例評析】
《消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商家采用網絡方式提供商品,商品的價格一經在網上形成,消費者下單付款成功后,即構成買賣合同關系。商家應遵守承諾,誠信經營,不應以標錯價格為由采取不發貨的方式損害消費者權益。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銷售已經成為商品銷售的重要渠道,網絡銷售具有地域廣、消費者多等特點,如若沒有及時處理好消費糾紛,容易引發群體投訴事件,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維護良好的網絡交易秩序,經營者與消費者都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故商家在網店上一旦形成訂單后,買賣合同自動形成,雙方就應履行合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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