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來!大數據“殺熟”怎么管
應用大數據技術,綜合消費者的各類消費信息,微信、微博相關信息,道路交通監控攝像頭獲取的視頻信息,手機定位系統留下的路線信息等,由機器自動生成較為準確的用戶畫像,為有需求的商家尋找最佳的“熟人”買家,商家對此類“熟人”進行差別定價,這就是所謂的大數據“殺熟”。
大數據“殺熟”的特點
具有較強的隱蔽性。 由于大數據收集信息和應用數據挖掘技術需要一定的資金和技術支持,企業容易成為大數據信息的一手獲得者。利用大數據信息對個別消費者進行差別定價,企業具有天然優勢。通過用戶畫像,僅僅為消費者推薦其有較強購買意向的產品和服務無可厚非,也已經被消費者接受。但是在琳瑯滿目的商品面前,消費者很難發現,被推薦的商品已經被差別定價。
具有較強的擴散性。在網絡消費過程中,消費者的個人賬號會長期保存其消費軌跡,一旦消費者通過其他途徑得知自己被“殺熟”,就可能迅速在網絡上發布自己的遭遇。基于網絡傳播性強、消費軌跡易于在網上保存的特點,勢必有更多的消費者發現曾經被“殺熟”,容易引發連鎖反應。
法律性質界定模糊。大數據“殺熟”的兩個基礎條件是獲取消費者的大數據信息和差別定價。消費者的歷史消費信息、消費行為、微博微信內容等是否被界定為隱私,目前還有待商榷。差別定價在法律上可稱之為價格歧視,目前主要是在《價格法》和《反壟斷法》中有相關規定:《價格法》針對的是其他經營者,而不是針對消費者的價格歧視;《反壟斷法》對于價格歧視的規定,首先要求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次是“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對待,是否有違法律規定,實踐中仍存爭議。對大數據“殺熟”行為,依據現有法律法規,難以進行直接有效的規范。
老問題新表現的深層次危害
企業品牌形象受損。忠實的顧客為商家貢獻了主要收入,應當受到商家的適度照顧。濫用消費者的個人消費信息等數據,在消費者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借助信息不對稱實施“殺熟”行為,獲得更大利潤,無疑是在消耗自身的品牌價值,嚴重損害企業形象。在網絡經濟蓬勃發展的環境下,有損企業品牌的負面效應更為深遠。
行業危機凸顯。大數據“殺熟”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這也意味著未被發現的問題可能越來越多。而當問題暴露在陽光下,井噴式的輿論壓力會迅速波及整個行業。行業發展離不開輿論支持,當某個行業中消費者被“殺熟”的個案增多,出現問題的行業很難自證清白,這無疑給行業未來發展蒙上陰影。
容易演變成信用危機。在網絡交易中,商家通常利用某網絡平臺或者特定的app進行推廣銷售。當大數據“殺熟”問題曝光,處于弱勢的消費者最無奈的選擇就是放棄該平臺或者app,進而失去對網絡經營者的整體信任。一旦演變成信用危機,不僅對銷售行業,甚至對大數據未來的發展都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信用重塑將需要一個漫長過程。
加強大數據應用領域協同監管的幾點建議
大數據應用是一把雙刃劍,商家可以應用大數據技術提供更好、更精準的服務,也可能存在不法商家利用大數據“殺熟”,如何采取措施對一些惡意的大數據挖掘行為進行監督和管控亟待提上日程。
完善法律法規。針對大數據“殺熟”等有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需要在法律層面予以明確,界定“泄露隱私”“差別定價”等行為的法律邊界,以立法形式加強對個人信息、消費信息的保護。在具體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指導下,監督和執法才能有的放矢,進而堅決打擊藐視法律、違法謀利行為,讓網絡環境更清朗、大數據更純粹。
提升監管創新能力。面對海量數據,消費者提供的消費記錄、通過消費者個人賬戶查詢的價格記錄是主要的證據來源。監管部門在對網絡平臺經營者、網店經營者進行日常行政提示的同時,必須全面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應用大數據挖掘技術抓取企業銷售信息,在各類信用監管平臺公示企業失信行為,標示企業信用等級,變被動監管為主動識別。
加強監管聯動,提高監管效能。互聯網經濟涉及眾多領域,加強監管聯動非常重要。只有各部門通力合作,加強對大數據應用的監管,加強信用監管和聯合懲戒;同時,積極引導商家誠信經營,增強法律意識,才能激發出網絡經濟更大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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