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汽車,抵扣券到底能不能用
今年7月15日,消費者肖女士到上海市奉賢區一家比亞迪4S店咨詢購車事宜,同日簽訂了購車意向書,支付2000元訂金。7月23日,肖女士在天貓店鋪比亞迪汽車官方旗艦店看到,該店正在開展“18.59元消費券抵扣車款”活動。該活動頁面有如下內容:在7月20日—8月31日內,上海地區客戶購買18.59元“寶貝”,經核銷后購買任意一輛新能源車時,該“寶貝”可抵扣1859元車款。相關規則同時載明,該“寶貝”為購車意向定金,核銷后不可退款,正式購車請到店簽訂整車購車合同,并須補齊1萬元合同定金等。
肖女士就此咨詢4S店銷售人員,對方表示只要符合天貓店鋪活動規定的條件,就可以享受車款抵扣的優惠。于是肖女士在7月23日購買了該天貓店鋪18.59元的優惠券。
8月3日,肖女士再次來到這家比亞迪4S店,簽訂了購車合同,購買了一款比亞迪宋DM新能源汽車,支付車款總價17.99萬元。當時4S店承諾天貓店鋪消費券1859元車款可以抵扣,但須等到核銷審核成功后才會將這筆款項支付給肖女士。但是直到9月14日車輛上牌完成,4S店仍未兌現1859元的優惠。肖女士氣憤之余,向比亞迪總公司進行投訴,總公司多次協調但未成功。此事拖了一個多月,無奈之下,肖女士向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
市場監管部門接投訴后,經初步了解發現,4S店遲遲未能兌付1859元優惠的原因是對相關方面該優惠券核銷條件中關于購買時間的理解出現偏差。
4S店向比亞迪廠方核銷優惠券時被告知,肖女士不符合優惠券使用條件,因為肖女士簽訂購車意向金的時間為7月15日,不在天貓店鋪規定的7月20日—8月31日的購買時間段內,而肖女士則認為應以簽訂汽車購買合同的時間為準,即8月3日。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
市場監管部門隨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人員仔細查看了天貓店鋪的活動規則,發現7月20日—8月31日前面僅標注為“購買時間”,而此次爭議實際涉及3個時間點:一是肖女士簽訂購車意向書時間為7月15日,二是肖女士購買優惠券的時間為7月23日,三是肖女士簽訂購車合同的時間為8月3日,而活動中并沒有具體寫明“購買時間”的概念,才引起了此次消費爭議。
針對該情況,調解人員從合同的效力出發,和4S店耐心溝通、解釋。對肖女士來說,她與店家當時簽訂的購車意向書并不具備法律效力,該購車意向書可隨時取消、隨時更改,因此從這一角度說,4S店應當支付肖女士該筆優惠價款。而對于4S店來說,由于優惠券的核銷并不是自身可以操作的,而是需向比亞迪工廠總店申請核銷,總店認為肖女士不符合核銷條件才導致無法使用優惠券。對此,調解人員建議雙方各退一步,由4S店向肖女士支付1500元購車款作為補償。隨后,雙方接受了該調解。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隨著網絡的發展,目前購車時商家線上線下都會推出各類優惠活動,作為消費者應詳細了解優惠活動的內容,而作為商家,則應將活動規則清楚、明白、無誤地展示給消費者,避免引起誤解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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